我国和司法解释对部分中的部分毒品的定罪和量刑数量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毒品、制毒物品、毒品原植物、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同种类,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规定了对应的数量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6年4月11日正式开始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3号)同时被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公通字[2012]26号)虽未被废止,但其中关于毒品犯罪的规定与2016年司法解释不一致的,应以2016年司法解释为准。
下面,娄秋琴律师根据刑法法条及最新的司法解释,将相关毒品犯罪涉及到的数量标准进行归纳总结,以供律师及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时予以参考,其他有关毒品犯罪的最新辩护要点将在随后即将再版的《常见刑事案件辩护要点(第二版)》中进行详细阐述。
(一)的数量标准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标准
(三)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的数量标准
(四)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数量标准
(五)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数量标准
(六)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数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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