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已于2013年4月23日下发。根据该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幅度,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确定我省敲诈勒索犯罪的相关数额标准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201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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