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办通[2017]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2017年5月31日,中国证监会对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元所)及该所史振凯、刘冬、于进进等3名律师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天元所业务收入150万元,并处以750万元罚款;对史振凯、刘冬、于进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同日,中国证监会对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君信所)及该所高向阳、陈志生律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君信所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95万元,并处以195万元罚款;对高向阳、陈志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这是两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中违法违规执业的典型案例。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天元所,系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好集团)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法律服务机构。史振凯、刘冬、于进进系天元所负责上述项目的主管人员及相关法律意见书签字律师。经中国证监会查明,天元所及上述律师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是未按规定对九好集团银行存款进行查验。九好集团3亿元定期存款系该集团主要资产,天元所在对上述存款进行查验过程中,既未查验存单原件,也未向开户银行进行书面查询、函证,导致未能发现该3亿元定期存款处于质押状态。
二是未按规定将实地调查情况作成笔录。天元所对九好集团业务关联单位杭州黑石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石金融)等11家公司的走访,未按规定制作笔录。
三是未按规定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查验计划未完全落实或不能实现查验目的,也未说明原因或者采取其他查验措施和方法。
四是出具的《法律意见》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天元所《法律意见》的结论性意见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原则及实质性条件。而九好集团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存在严重财务造假及虚假信息披露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法律意见》存在虚假记载。天元所在《法律意见》中未说明九好集团3亿元银行定期存款处于质押状态,也未按要求对此发表意见;未关注到黑石金融与九好集团的关联关系,未对两者之间2014年存在的关联关系进行披露,天元所《法律意见》存在重大遗漏。
君信所,系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IPO)法律服务机构。高向阳、陈志生系登云股份IPO项目签字律师。经中国证监会查明,君信所及上述律师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是登云股份IPO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2010年至2013年6月,登云股份存在部分三包索赔费不入账等情形。登云股份《招股说明书》未披露与多家公司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二是未发现登云股份潜在的重大债权债务法律风险。君信所未对登云股份重大销售合同中的“三包索赔”可能带来的债务风险予以关注,也未在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时,追加必要的程序进一步查证。
三是未发现相关公司与登云股份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核查并发现APC等多家公司与登云股份的关联关系及交易。
四是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君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以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中,有关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重大购销合同“不存在潜在风险和纠纷”“登云股份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部分的表述,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天元所、君信所及相关律师之所以受到行政处罚,究其原因,一是少数律师缺乏责任心,不能勤勉尽责、依法审慎履行核查验证义务,对相关事项应当查验的未作查验,或者未保持足够的职业审慎,导致查验工作流于形式。二是律师事务所质量意识淡薄,内部管理缺位,风险控制、内部复核等内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三是有关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日常监督管理不力,行业自律工作不到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律师协会要透过天元所、君信所案件,充分认识加强律师执业监管的重要性,把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摆到突出位置,教育和引导律师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切实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广大律师要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严格依法规范诚信执业,维护律师行业良好声誉和社会形象。
一、充分认识律师从事证券法律服务的责任。律师事务所作为证券市场重要的参与主体,在运用专业知识为发行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同时,肩负着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使命。律师事务所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的法律意见,不仅是委托人确认相关事项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投资者作出决策和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因此,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要充分认识到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肩负的重要职责使命,做好证券市场“看门人”,坚持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原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严谨细致开展工作,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二、依法勤勉尽责审慎执业。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证券业务,对受托事项进行查验时,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针对具体查验事项详细列明查验方法、查验工作程序等,不能由相关调查文件清单等零散文件代替核查和验证计划。要合理充分运用查验方法,除严格按照规定必须采取的查验方法外,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完整履行查验程序,对必要事项履行查验义务,作出正确认定和判断。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对同一事项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的,律师应当追加必要的程序,作进一步查证。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尤其是对重大合同、重大债权债务的审查和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等的查验要给予特别关注,防止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律师应当完整保存在出具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以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时全面制作工作底稿,将工作底稿作为监管部门判断其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保存备查。
三、严格律师事务所内控管理。律师事务所要牢固树立质量管理意识和责任意识,对本所律师从事证券业务等执业行为加强管理,确保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逻辑严密、论证充分,切实把好法律文件质量关。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律师事务所案件评估监督、风险控制、内部复核、投诉回访等制度,完善人员管理、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切实加强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各个环节的管理,堵塞管理漏洞。加大核实环节工作力度,对法律意见书进行讨论复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客观复核法律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要设立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和内核人员。律师事务所内部讨论、复核应当制作相关记录存入工作底稿,留档备查,参与讨论复核的律师应当签名确认,坚决防止内部复核程序流于形式。
四、切实加强律师执业监督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律师协会要严格执行《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教育引导广大律师、律师事务所强化红线意识、坚守底线思维,决不能为经济利益出具存在虚假信息的误导性法律文件。要督促律师事务所切实加强质量监管和风险预控,加强律师证券法律业务培训,完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工作指引和操作流程,不断提高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能力和水平。要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沟通,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律师执业日常性监督管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处理,及时向社会披露,决不姑息放任。
各地要认真学习传达《通报》精神,组织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全体律师认真学习领会、提高思想认识,从天元所、君信所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训,推动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依规诚信执业,促进律师事业和律师队伍健康顺利发展。
司法部办公厅
2017年7月5日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