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所以数罪并罚并不是把每种刑的刑期加起来,而是要遵循一定的原则,那么数罪并罚的原则是什么,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数罪并罚的相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刑法数罪并罚的原则
刑法数罪并罚有三项原则:吸收、并科和限制加重。
(一)吸收:数刑中有一个是无期或,执行最重的。
(二)限制加重:数刑中有两个以上均为有期、或。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三)并科:主刑与附加刑;附加刑之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刑法数罪并罚的具体规定
1.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者的,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巨贪蒋艳萍,因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终身,并处人民币一百万元,与犯、判处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
2.数刑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如:拐卖妇女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强奸妇女被判有期徒刑九年,介绍卖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该罪犯的数刑中总和刑期为十九年,决定执行的刑期为十九年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为九年,该犯的实际执行期应为九年以上十九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期。
3.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这是数罪并罚最高执行刑期的规定,如数罪都被判处管制,总和管制达到五年,但最高执行刑期不超过三年,也就是说最高执行三年管制。
另外数罪中被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也应当执行,并且有几个执行几个,刑法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数罪并罚原则,只是解决在对数罪实行并罚的时候应当遵循什么准则进行并罚的问题。如何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对各种不同类型的数罪实行并罚以及有关数罪并罚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庭立方,他们会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