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于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判处犯罪人员是较为常见的结果。有期徒刑之间也有区别,在年限上有较大差异,并且从真正开始执行有期徒刑的时候起才算是服刑时间。那么,有期徒刑如何执行呢?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您介绍一下吧。
有期徒刑如何执行
根据第46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其他执行场所”是指少年犯管教所、所等。凡是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对于被判处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λ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对于被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刑法第75条规定的缓刑犯的行为准则。考验期内,有犯新罪或违反规定的,则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并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机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当地公安机关。
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审判新罪人民法院在审判新罪时,对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予以撤销;如果原来是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宣告缓刑、假释的,审判新罪的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对原审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撤销后,应当通知原宣告缓刑、假释的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总则对于有期徒刑的重要规定有: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里说的“判决执行之日”,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通知书,连同判决书副本以及未成年犯,送达至少年犯管教所执行之日。)
第五十条:判处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且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除外。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在法律上对于有期徒刑的范围规定了从比较短的几个月一直到漫长的十几年,具体的判决当然要根据犯罪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时,一般都是在监狱进行劳动改造。如果您对有期徒刑如何执行的问题还存在什么疑问,可以向庭立方的进行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