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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执行机关

发布时间:2017-09-25 01:00:02

刑事案件中,刑罚的形式除了送押监狱,对于某些犯罪行为,如收贿受贿,还会有没收财产的处罚。那么这个没收财产执行机关是谁呢?哪些情况会没收财产呢?没收财产的数量又如何判定呢?庭立方小编为你带来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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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收财产执行机关是谁

没收财产,是指把犯罪人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依法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没收财产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为防止执行前罪犯或其他人将财产转移等影响判决执行的情况发生,人民法院可以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财产的措施。

二、没收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59条的规定,没收财产的范围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确定:

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所谓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是指属于犯罪分子本人实际所有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得的份额。应当严格区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与其家属或者他人财产的界限,只有依法确定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予没收。至于没收财产是一部还是全部,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犯罪分子所处主刑的轻重;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其人身危险性大小。

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以维持犯罪分子个人和扶养的家属的生活。

3、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所谓家属所有财产,是指纯属家属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家属自己穿用的衣物、个人劳动所得财产。家属应有财产,是指家庭共同所有的财产中应当属于家属的那一份财产。对于犯罪分子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属于他人所有的部分,也不得没收。

没收财产同剥夺政治权利一样,是刑罚附加刑中的一种。因此,并不是每一种情况都会处以没收财产的处罚。没收财产执行机关即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具体情况如果您有不懂的地方或者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您带来最切合实际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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