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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期间重新犯罪怎么判

发布时间:2017-09-25 01:00:02

犯错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知错不改还变本加厉,法律的制裁是为了让犯人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为自己犯下的罪行承担责任。但是一些违法者在管制期间仍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在管制期间又重新犯罪,那么法律将怎么制裁这些人呢?下面庭立方小编特意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管制期间重新犯罪怎么判的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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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期间重新犯罪怎么判

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按照“先减后并”的计算方法,及《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并罚。但对于管制刑执行期间再犯罪应如何并如何并罚执行,《刑法》中却未做出明确规定。对此,现只能按照最高法院1981年法研字[1981]第18号批复执行。

根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因此,如果在管制期间犯罪分子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其有余罪的,应当对其所犯的新罪或者余罪作出判决,对被判处的管制,应当折抵刑期,刑期一日折抵管制二日。

有关管制期间重新犯罪怎么判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2001年8月11日公安部《关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管制执行期间实施违法行为如何处理有关问题的批复》的精神,对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管制执行期间实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其中,依法予以治安拘留的,应当在治安拘留执行期满后继续执行管制,治安拘留时间不计入管制期限;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劳动教养,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继续执行管制。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案可根据范某的行为性质和危害程度做出处理,若范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不构成犯罪,可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综上所诉,如果在管制期间又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如果违法行为又构成犯罪的话,法律将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未构成犯罪的话,会予以相关的治安处罚。因此在管制期间一定不要再次违法犯罪,如果还有有关管制期间重新犯罪怎么判的相关法律咨询,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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