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许多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或者勒索并且收受财物而被判为索贿罪。那么,定索贿罪需要什么证据呢?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索贿罪的知识介绍,请看下文庭立方小编为您介绍!
一、定索贿罪需要哪些证据?
一是主动性。受贿人主动以明示与暗示的方式要求行贿人给予自己财物,而不是被动等待行贿人给予财物。主动性包话行贿人提出来,受贿人主动与之讨价还价的行为。在实践中,受贿人的主动性是成立索贿的最主要特征。
二是索取性。索取不等于勒索,索取只是向他人要财物的意思,勒索是以威胁的手段向他人要财物的意思,从上面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受贿人只要向行贿人索要财物,就构成索贿,所以索贿包括勒索和索取两种情况(潘强、邹志宏发表在《法学专论》的《索贿犯罪新探》一文也表述了此种观点)。
三是交易性。虽然索贿不以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为前提,但受贿人一般都会以本人职权为某种行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为交换,这种交易也可以是以未来的利益为交易,使得行贿人给予财物。
二、索贿罪的概念特征?
索贿,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或勒索并收受财物。索要,是指行为人在进行职务活动时,向当事人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要求贿赂,但未使用要挟胁迫的方法;勒索,指使用要挟胁迫的方法,明示或者暗示如不送财物其事就不好办或者会有严重后果,迫使对方不得已给自己送财物。
索贿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是主动性,即行为人是主动地要求他人给予自己财物,而不是被动地等待他人给予财物;
二是索取性,即行为人总是以所掌握的职权为条件,乘人之危,向他人施加 精神压力,迫使对方向其交付财物;
三是交易性,即索贿者通过要挟迫使对方向自己给付财物,而以本人职权为某种行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为交换,表现为权钱交易的造意者、提起者。
索取贿赂和收受贿赂,虽然都是的客观表现形式,但两者犯罪手段相异, 社会危害性也有所不同,无论是主观罪过还是客观危害,索取贿赂都要比收受贿赂严重,所以我国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索贿的 从重处罚。
综上,主动性、索取性、交易性为定索勒综的证据类型,请看上文详细介绍。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的索贿罪的知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刑事问题,请向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