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或者裁定,如果发现判决错误,量刑不当,可以申请再审,那么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怎么写,关于刑事再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刑事再审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XX,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XX省满城县人,汉族,原系XX市XX区XX乡乡长。XX年5月17日因涉嫌被刑事拘留,XX年,被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终审判决判处5年,2005年刑满释放,现居住于XX市XX区政府宿舍。联系电话:
申请人因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保刑终字第XX号刑事判决,依据《》第204条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保刑终字第XX号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宣告申请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两级法院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明显错误
申请人担任XX市XX区XX乡乡长期间,于XX年X月X日给本乡XX村发放占地补偿款时,截留了其中XX元,以申请人个人名义存入东风路邮政储蓄所。截留的XX元是征地部门给付的超出土地标准部分补偿款,目的是用于本乡学校校舍的修缮,该行为是经过XX乡党委书记赵同良、担任乡长的申请人以及乡里其他领导干部共同研究确定的。以申请人名义存入储蓄所,原因之一是该款是账外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花销方便,二是因为申请人是乡长。
XX区人民法院以及负责二审的XX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定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贪污。申请人认为这一认定存在错误。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借职务之便,将数额较大的公款据为己有的行为。申请人既无将公款据为己有的主观目的,也没有公款据为己有的客观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上述事实为贪污。具体理由是:
第一:虽然截留的XX元公款以申请人名义存储,但是,存款是担任土地所会计的XX办理的,存折也是他负责保管。申请人个人无法支取使用该公款;
第二:存折上的公款除了支取XX元用于包工头XX修路外,还有部分用于乡政府干部的其他公务开支。申请人从来没有从该存折支取任何款项用于个人开支;
第三:该存款是乡里主要领导和会计等人都了解的公开事情,申请人怎么可能据为己有?
XX年19月申请人为了帮助堂妹XX完成银行揽储任务,将XX元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了农行裕华路办事处XX储蓄所,同年12月26日为帮助他人完成揽储任务,又将该XXX元转存到XX县XX信用社。两级法院认定申请人该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为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行为。申请人为了帮助他人完成揽储任务,将土地所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但是,存折同样是由土地所会计XX掌管,该存款凭折支取,申请人没有挪用公款归为个人使用,也没有进行非法活动,更未进行盈利活动,甚至存款的利息都是归土地所所有。事实上,土地所的公款只是换了一个存放方式而已,银行储蓄是可以随时支取的,所以不会影响到公款的使用。
二、本案关键证据没有出示质证
在案件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提取了作为证据的几份存折,办案人员把与案件无关的申请人个人存折还给了本人,把作为贪污和挪用公款的存折作为证据予以扣押。存折的户头、存款数额、交易记录是本案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该存折是从会计XX手中提取,其中的支取项目有乡政府的会计账目可以证实是用于公务,没有归个人使用,存折的提出来源和支取项目足以证明申请人没有贪污和挪用公款。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机关没有出示这些重要证据。
三、本案证据存在矛盾
本案赵同良,时任XX乡党委书记,他在一审庭审前曾亲自书写证词,证明申请人没有贪污行为。判决认定了申请人曾经从截留款存折中支取XX元付给包工头XX,这一事实证明申请人个人名下的存款是用于公务目的,如果是申请人将截流款据为己有,怎么会作为公款支出?再有,如果是申请人将截流款据为己有,怎么会由单位会计掌管存折?
四、本案有新证据证明原判据有错误
XX年元月10日,当年担任XX乡土地所会计的XX为申请人出具了书面证言,证明申请人担任乡长期间,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储,申请人个人没有掌管存折,个人没有支取使用过存折上的款项。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审二审法院未依法审查、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为此,特申请上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再审,撤销二审判决,宣告申请人无罪。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保刑终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XX书面证明1份。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刑事再审申请书有固定格式,重点把申请再审理由写清楚。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刑事再审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