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个国家的各个领域,都有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是一个普遍现象,而且都有一定的表现形态,那么职务犯罪的表现形态是什么,关于职务犯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职务犯罪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职务犯罪的表现形态是什么
1.官商勾结、参股谋利而形成的权钱交易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通过私人生活积累财富的机会增多,少数国家公务人员经不住物质利益的诱惑,“捞一把”的思想死灰复燃,以权力换取金钱和其它物质利益便成了当今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之一。据《中国经营报》报导,广东省梅州市大兴“8·7”特大透水事故中,煤炭公司董事长曾云高是当地“人大代表”。公司股东成员中有多人为政府机构要员,其中有一名党政要员年分红高达“200多万元”。正是因为有“当官的”入股,该矿在长达6年的时间内“非法”组织生产。“8·7”特大矿难的发生并非偶然,这是一起彻头彻尾的地方利益“联结”而造成的人祸。从当前查处的职务犯罪情况看,这种官商勾结的权钱交易型已成为职务犯罪的典型表现。
2.公权私租、中饱私囊而形成的贪污受贿型。该类型突出表现在利用国家赋予的公权力寻租,以国有财产向当事人索贿或受贿。这种职务犯罪轻重有异,涉及面大,往往治而复出,花样翻新,在一些地区和部门,其势头有增无减。公权私租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权力的“期权化”;二是权力的“假借”和“转让”;三是赃款 “漂白”。这些人奉行“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信条,不择手段,中饱私囊,有的通过办公司、境外投资、回国投资等形式,利用职权,假公济私、化公为私;有的由暗贪或暗送暗要,发展到公开、半公开,把不法收入逐步变成合法收入。这种现象,在党政干部中虽是极少数,但其绝对数并不少。
3.公权私用、私欲膨胀而形成的腐化堕落型。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少数握有国家权力的公职人员理想信念动摇,经不起时代的考验,有的放松世界观改造,丧失立场,道德沦丧;有的私欲膨胀,在拜金主义面前随波逐流,讲排场,比阔气,或从封建迷信和其他消极行为中寻求精神寄托;有的集政治蜕变、经济贪婪、生活腐化为一体,思想空虚,骄奢淫逸,沉湎于花天酒地。从近年来披露的许多腐败案看,一些腐败分子的腐败起点,就是从接受他人提供的色情服务开始的,比如湖北省原副省长孟庆平,就是被“美色大餐”击倒后被法院以判处十年。我们不能低估“性贿赂”这一颗颗“原子弹”的威力,其“冲击波”和“光辐射”在新时期对一些党政干部仍具有极大的杀伤力。
4.衙门作风、失职渎职而形成的严重渎职型。长期以来,由于有些部门权力过分集中,使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严重的渎职、失职现象。具体表现为:一是高高在上,不为群众办实事,热衷于做表面文章,搞“面子”工程。二是脱离实际、主观臆断,导致工作中的偏差,造成严重的损失和浪费。三是作风漂浮,玩忽职守,给国家政治经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职务犯罪有四种表现形式。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职务犯罪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