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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L某被控合同诈骗和职务侵占两罪,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王刚律师经辩护,打掉十年以上刑期的合同诈骗罪,羁押一年一个月23天后,被判缓刑重获自由

发布时间:2024-10-15 21:38:07 浏览:336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123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

结果打掉一十年以上刑期罪名,认定一罪,缓刑

亮点:与当事人沟通一致,坚决做无罪辩护针对合同诈骗罪每一个犯罪构成逐一否定控方逻辑和证据;十年以上刑期罪名未认定;缓刑

焦点:刑事诈骗和民事纠纷的认定

封面语:L某在转让所经营公司及资产的过程中,被控告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先后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对其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以合同诈骗罪起诉至法院,辩护人与当事人沟通后坚决进行无罪辩护,经过三次庭审后,检察机关又补充起诉指控L某犯职务侵占罪,经辩护,合同诈骗罪未被法院认定,认定L某犯职务侵占罪,并对其判处缓刑,国庆节前一天予以释放重获自由。

、案情简介

L某在转让所经营公司及资产的过程中,被控告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先后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对其立案侦查。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积极进行沟通并做无罪辩护,但是检察机关还是以合同诈骗罪起诉至法院,经过三次庭审后,检察机关又补充起诉指控L某犯职务侵占罪,经辩护,合同诈骗罪未被法院认定,认定L某犯职务侵占罪,并对其判处缓刑。

、办案过程

L某被立案后已经委托了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另行委托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王刚律师担任其辩护人。阅卷后,辩护人认为本案系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经过与当事人L某详细、细致的沟通后,L某同意坚决做无罪辩护。但是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未采纳辩护人意见,认为L某构成合同诈骗罪,起诉至法院。在法院审理阶段辩护人继续做无罪辩护,经过三次庭审后,检察机关又补充起诉指控L某犯职务侵占罪。辩护人认为职务侵占罪也不成立,与L某沟通后继续做无罪辩护。被告人年近七旬,为了早日获得自由,最后L某妥协,对职务侵占罪认罪认罚,法院对其判处缓刑。王刚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展了以下工作:

1、及时并多次会见L某沟通案情,搞清基本案件事实

本案时间跨度长,涉及民事关系复杂,且卷宗材料较多,为了厘清相关民事关系,弄清基本案件事实,多次会见L某,详细沟通事实和在案证据,弄清了本案的基本事实,并通过思维导图的形成将本案设计的人员、法律关系和基本事实全面的予以呈现,为辩护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2、根据犯罪构成要件,搜集相应的无罪案例,针对检察机关的指控逻辑,全面阐述本案的民事法律关系,夯实无罪辩护意见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做无罪辩护,但是检察机关未采纳辩护意见,将L某起诉至法院,所以除了对犯罪构成的辩护外,针对检察机关的指控逻辑,辩护人着重对案涉相关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了梳理,着重陈述了本案民事纠纷的复杂法律关系,抽丝剥茧,将真实案件事实清晰的呈现。

3、多次积极与法官沟通,影响法官对事实的认定和逻辑判断。本案指控的合同诈骗罪系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决定逮捕了L某,而我们坚决做无罪辩护,分歧之大可想而见。所以我们尽可能的与承办法官以及陪审员法官进行沟通,力争将案件的真实事实和法律关系向法官们阐明并期待他们的接受,进而希望抛开案件之外的因素,作出公正的判决。最后,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合同诈骗罪未被认定。但是在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可能认识到合同诈骗罪有不被认定的风险,又补充起诉了职务侵占罪,L某最终妥协,对职务侵占罪认罪认罚,获缓刑。

、办案思路

本案涉及的法律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是典型的兴民交叉案件。接受委托了解本案事实和证据后,与当事人沟通做无罪辩护,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和支持。后针对本案的特点,详细的捋出本案的客观真实和相应的法律关系,强调L某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虽有隐瞒行为但是不能认定为诈骗罪中的隐瞒真相,且客观上未造成所谓被害人的损失,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考虑到本案是做无罪辩护,在检察机关为采纳辩护意见后,积极与法院沟通,就事实、法律和案件影响等各方面阐述意见,以期法院就案论案作出客观公正得到判决。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一)论述了本案证据反应不出来的案件背景、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

(二)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合同诈骗犯罪是目的犯,必须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构成要件。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五种情形,前四种情形规定的非常具体明确,比较容易把握与认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的行为往往与前四种情形不相符合,这就需要法官根据事实对被告人的主观方面进行分析,以认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进而确定其行为是否是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L未实施任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

在转让公司、股权时约定了相关债务的承担,存在超出约定债务的债务,但是即使超出约定范围的债务,也不能就直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转让、受让方除约定上述债务承担总额外,还约定了如果实际债务超出该债务总额,超出部分由L承担民事责任的约定。属于公司变更过程中转让、受让方的内部约定。依据公司法关于公司发生股权转让等变更的,原公司债务变更后的公司继承的规定,尽管该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即变更后的公司应当承担以前公司所负的债务,但该约定对于内部转让双方是有效的。由此表明双方对于可能超出的债务作了充分的预计和约定。如果仅因相关债务没有清偿即认定行为构成诈骗,而已经清偿的债务却不构成诈骗,则有客观归罪之嫌。

(四)所谓的被害人并未因与被告人签订合同而遭受财产损失

合同诈骗犯罪的构成模式应当为五个阶段,五个阶段缺一不可: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签订合同→依据合同而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五个阶段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阶段的行为都是无法成立合同诈骗罪的。本案所谓的被害人并未遭受任何损失,所以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以职务侵占罪判处L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办案心得

刑辩律师,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也是别人的人生。无罪辩护既需要专业知识的支撑,也需要一定的勇气、担当和技巧。在接受委托后,即时与当事人沟通事实证据和辩护思路,感谢当事人的信任,坚决了无罪辩护的信念。本案虽然打掉了一起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名,以缓刑收官,当事人重获自由很满意,但是作为辩护人我认为本案的认定还是有待商榷。我们的基本准则是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追求法律的公平公正,所以通过本案,王刚律更加认为“目之所及,竭尽全力”的必要和坚守,继续学习打磨,争取为为法治的进步,为人民权益的维护增添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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