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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执行机关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7-10-02 11:31:13

犯罪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就是接受刑事处罚,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民法院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就需要执行刑罚了。那么,刑罚的执行机关有哪些?为您辩护网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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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执行机关有哪些

死缓、无期、有期徒刑——→由监狱执行(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1年内的,看守所代为执行)

拘役——→公安机关执行

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公安机关执行

未成年犯——→未成年管教所执行

罚金——→原审法院执行(可与行政处罚的罚款折抵)

没收财产——→原审法院执行(必要时可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监外执行——→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缓刑考验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考察

假释考验期——→公安机关监督

罚金的执行方式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不同的刑罚执行机关和执行方式有所不同,如果是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是需要由监狱来执行的,如果是死刑的,是需要由人民法院来执行的。如果是管制或者缓刑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执行。更多相关问题,可以向为您辩护网的刑事律师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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