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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决定机关

发布时间:2017-10-04 16:07:13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强制措施,是需要满足法定条件的,具有刑事拘留权力的公安司法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这一强制措施。刑事拘留是会剥夺当事人的人身自由的,需要由有权限的机关进行。那么,刑事拘留的决定机关是谁呢?为您辩护网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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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决定机关

刑事拘留的权限部门是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如果认定要刑事拘留的,必须经过检察机关的批准。

刑事拘留多长时间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要对当事人进行刑事拘留的,最长刑事拘留期限不得超过37天,如果刑事拘留期限届满的,是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适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的。更多相关问题,可以向为您辩护网的刑事律师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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