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羁押的、被告人,如果公安司法机关要讯问当事人的,是可以直接讯问的。但是对于没有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要讯问当事人的,是需要向其进行传唤的。那么,如果公安司法机关刑事传唤后如何处理?为您辩护网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
刑事传唤后如何处理
刑事传唤后,该立案侦查的需要立案侦查,该审查起诉的,需要审查起诉。
刑事传唤是强制措施吗?
1.刑事传唤具有通知功能。刑事传唤实质是公检法依照法定程序通知特定的人自行到案的一种诉讼活动,其目的是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2.刑事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第六章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包括拘传、、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刑事传唤并未包括在法定的强制措施中。由此可见,刑事传唤并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3.刑事传唤具有潜在、间接的强制性。首先,根据《刑警办案须知》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不得以派人押解或者使用警械等强制方法进行传唤”之规定,刑事传唤不具有直接强制性;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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