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属于一般的案件,需要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法院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有的人可能会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实施新的犯罪,那么,人民法院对于会不会数罪并罚?为您辩护网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
非法拘禁罪会不会数罪并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的相关处罚主要有以下几点:
1、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是指在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2、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因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仍应定非法拘禁罪,分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或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如果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则应分别定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3、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或者致人重伤、死亡,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理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依照本条第一、二款或者第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因此,由我国的法律条文可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时,如果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会按照或者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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