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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代理词范文

发布时间:2017-10-17 15:05:33

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检察院起诉后,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进行辩护,那么寻衅滋事罪代理词范文怎么写,关于寻衅滋事罪代理词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寻衅滋事罪代理词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jpg

寻衅滋事罪代理词范文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庭审,现就本案发表以下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XXX没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与其他被告人也不构成共同犯罪。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随意殴打他人犯寻衅滋事罪,本罪在主观上中只能是故意,既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出于逞强斗狠、耍威争霸或开心取乐、寻求刺激等不健康动机而实施的犯罪。而本案被告人XXX并没有这种犯罪故意,在被告人XXX的供述中,可以看出在XXX与客人XXX发生争执时,被告人XXX是上去进行劝解的,让客人将将塑料花拿到包厢去,并对他们说没事的,这与XXX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一致。可以看出,在客人与XXX发生争执时,XXX完全是一种息事宁人的态度,不但没有出于什么不健康的动机殴打了客人XXX,反而是积极的劝解,阻止事态的恶化,防止在场所里出事。另外,在客人与场所的保安服务员互殴中,发现有人要用灭火器打客人,XXX也将他拦住,不让他打客人,可见,XXX在本案中并没有逞强斗狠耍威风的不良动机,而是积极的防止事态的恶化,其没有寻衅滋事的犯罪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

二人以上故意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形式表现为两种,

一是事前预谋,

二是事中联络。在本案中,很显然是没有事前预谋的,如果有事前预谋,那只能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微伤,不能构成犯罪。被告人胡金全与其他人也没有事中联络,本案是在被告人胡金全的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发生的,根本没有与任何人进行联络,在前面的意见中,答辩人也陈述了被告人胡金全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因此,被告人胡金全没有与他人共同犯罪。

二、被告人XXX没有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寻衅滋事罪是因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并没有随意殴打他人。随意殴打他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的动机,无故无理殴打他人。而本案中,胡金全并没有殴打任何一名客人,在客人与保安发生争执时,胡金全积极进行劝阻,在劝阻无效发生互殴时马上给老板打电话报告情况,并服务台打电话报警,被告人XX拿灭火器准备参与斗殴时被XXX拦住而没有得逞,这些均表明被告人XXX并没有耍威风取乐的动机也没有殴打客人,如果其是在殴打客人,就不能阻止宗军用灭火器殴打客人,也不会让服务台打电话报警,况且公诉机关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XXX有殴打客人,也不能证明造成了什么严重的后果,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金全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严重后果不成立。

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错误。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是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共道德。本案被告人是否随意殴打他人要从两个方面考察:一是动机,即被告人是否出于故意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逞强斗狠、打人取乐,还是出于其它动机,本案中,被告人的动机很明显,不是为了逞强斗狠。二是要看是否事出有因,在本案中,被告人并不是无事生非,而是事出有因,事情的起因是因为客人在总台拿了一枝塑料花,保安进行制止,随后发生争吵,被告人XXX进行劝阻,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发生的。 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针对的并不是社会公共秩序,而是有特定对象的,动机也不是为了逞强斗狠,而是为了场所的财产安全,并且事出有因,不具备寻衅滋事罪的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因此,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等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错误。 综上所述,被告人XXX没有犯罪故意,也没有与其他被告人实施伤害行为,本案其他被告人造成的后果,被告人XXX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建议合议庭判决被告人XXX无罪并予以释放。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辩护人:XXX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这是我总结出来的寻衅滋事代理词,希望可以帮助你。都是法律工作者,希望以后大家一起成长。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寻衅滋事罪代理词有相应格式。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寻衅滋事罪代理词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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