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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既遂和未遂

发布时间:2017-10-20 10:36:43

有的人可能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会通过信用卡来实施诈骗行为,这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信用卡诈骗罪,如果要开展刑事诉讼活动的话,犯罪的既遂和未遂在量刑上是有很大区别的,那么,信用卡诈骗罪的既遂和未遂是怎样的呢?为您辩护网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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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既遂和未遂在于是否取得钱款

信用卡诈骗罪的既遂标准不能与传统经济犯罪相脱离,仅根据国家金融秩序受侵害这一非物质性结果作为信用卡诈骗罪的既遂标志并不妥当,因此,在被告人尚未实际控制钱款、被害人亦未实际遭受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信用卡诈骗既遂。

对以窃取、收买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在异地使用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持卡人信用卡申领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立案侦查、起诉、审判。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第1项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法律依据:《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在一般情况下,信用卡诈骗罪是需要由犯罪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立案的,如果侦查程序完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将刑事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更多相关问题,可以向为您辩护网的刑事律师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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