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
结果:轻判
亮点:打掉一起88万元的诈骗指控
焦点:诈骗数额认定
封面语:陈某诈骗两位被害人财产共128.8万元。拓安刑辩团队苏春妹介入后,通告对证据进行审核,认为指控陈某诈骗一名被害人88万元的证据不足,成功将陈某的诈骗金额降为37万元。
二、案情简介
1、陈某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金卡,信用额度为10万元,累计透支本金72442.97元,利息20700.63,滞纳金19685.97元,超过三个月仍没有将透支款项归还。破案后,已还清欠款合计112829.36元。
2、陈某伪造证件和购买房产的原始发票交给苗某作为抵押,将不属于本人所有小车交给苗某作为抵押并写下2张借条。被害人以为抵押有效,陆续通过汇款以及现金两种方式将88万元交给陈某。陈某骗得借款后,将钱用于赌博和其他生活开支。
3、陈某在明知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和奥迪小车不是本人所有的情况下,仍然作为抵押向庄某某借款40万元,骗得借款后,将钱用于赌博和日常生活。
三、办案过程
1、接受委托后,和被告人、家属充分沟通,家属代为清偿了信用卡的钱。
2、会见,充分听取被告人辩解,了解到第二起事实中的苗某是放高利贷的,被告人已还的钱远远超过了借的钱。
3、重点是计算被告人与与被害人间的款项来往,同时看能否找到信用卡套刷代还款的人。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对机关指控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
2、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构成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陈某与苗某是高利借贷关系,陈某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银行流水显示,陈某已经还清了苗某的借款。陈某在写给苗某的借据上没有载明抵押事项,苗某提供的陈某的假房产证没有证据证明是陈某提供的,而且66万元的借据是在苗某以对陈某小孩不利来威胁其写下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陈某已经通过他人把借庄某的40万元还清,陈某清偿了某民代为还款的数额。就算没有证据证明陈某全部还完,但6月25日还过3万元,案发前陈某2代还了5万元。陈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虚构事实,是陈某承担了某民的还款义务,而不是庄某。所以,该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3、请求对收据、借款承诺书上陈某的签名、手机号码是否是陈某所写及书写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五、办案结果
陈某犯诈骗罪,判处五年六个月,并处人民币五千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六、办案心得
远离赌博,开启幸福人生。
但凡是经济类犯罪,计算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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