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某在任某信用社代办员时,因急需钱遂产生骗钱的想法。其后,张某某利用某人种地用钱之机,在办理完贷款手续之后,谎称以差手续没有完善为由,将被害人银行卡要走,在贷款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贷款供自己使用。后因贷款到期无法偿还,被告人潜逃至外地。
二、办案过程
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多次会见被告人了解案情,并积极调取与案件有关事实。
三、辩护思路
- 本案不构成信用卡,应认定为构成诈骗罪。
- 被告人因生活所迫急需用钱,恳请贵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 被告人到案后对主要犯罪事实如实供述,构成坦白。
- 被告人认罪态度极好,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且家属已经替其退赃返赃,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 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本次系初犯、偶犯。
- 社会危害性较小。
四、办案结果
判处五年五个月,并处。
五、律师心得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切记不能惜力,对于可以积极赔偿案件应当积极促成,越早越好,切不可贻误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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