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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与违约金之间有什么区别吗

发布时间:2017-10-22 16:36:43

有奖必有罚,如果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的,那么双方当事人是可以适用违约金条款的。在刑事诉讼中,如果罪犯有犯罪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判处罚金。那么,罚金与违约金之间有什么区别吗?为您辩护网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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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与违约金之间有什么区别吗

罚金是由人民法院作出的,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一个属于刑事,一个属于民事

罚金是刑法规定的附加刑的一种,属于财产刑,既可以与各种主刑并用,也可以单独使用。

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后,自判决生效起,就涉及到罚金刑的执行,即罚金的缴纳,这也是事关法律的尊严和罚金刑能否得到切实执行的重要问题。人民法院在判处罚金时,应当同时规定缴纳的期限,并明确是一次缴纳还是分期缴纳,以便于执行。一般来说,如果罚金数额不多,或者罚金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不困难的,可以限期一次缴纳;罚金数额较多,根据犯罪分子的实际情况,确实无力一次缴纳的,可以限定时间分期缴纳。至于缴纳的期限及时间的长短,可以根据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和缴纳的可能性来确定。

判处的罚金刑,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或者缴纳没有完毕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缴纳。强制缴纳的方法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拍卖犯罪分子的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缴工资或者其他收入等办法,迫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当然,强制缴纳主要针对实际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采用。而且,如果采取强制缴纳的方法仍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时,应当随时追缴,上缴国库。

法律依据:《刑法》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一旦对罪犯判处罚金,当事人就有缴纳罚金的义务。如果拒绝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是有强制执行的权利的。违约金是由民事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更多相关问题,可以向为您辩护网的刑事律师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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