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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犯罪既遂

发布时间:2017-10-29 09:12:43

  介绍贿赂罪是行为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是指行为人明知某人欲通过行贿谋求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而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该信息。在现实生活中,行贿人与受贿人往往并不是直接联系,很多情况下,会有中间人介绍。这种为他人介绍贿赂的行为,则可能构成介绍贿赂罪。庭立方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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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介绍贿赂罪犯罪既遂


  根据学说观点来看,介绍贿赂罪侵害的法益是公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因此,介绍贿赂罪的既遂标准应当是介绍贿赂罪的表现行为——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达成约定、收受贿赂,而不应当是收受贿赂,更无须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甚至不正当利益的要件。但是根据《刑法》法律条文来分析,介绍贿赂罪需要“情节严重”,因此若仅仅实施介绍的行为,而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不宜认定为介作介绍贿赂罪犯罪既遂,建议作介绍贿赂罪犯罪未遂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直接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正常管理的工作的秩序。学说观点具有相当的可取性,但在实务中,应该法条处理。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更多相关问题,可以向庭立方的刑事律师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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