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是古人智慧而结晶,是艺术的瑰宝,是古人留给后人的巨大财富,而走私文物是十分可耻且违反国家该规定的。大家知道走私文物罪刑事判决书怎么写吗?下面庭立方小编特意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走私文物罪刑事判决书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4月12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起诉书指控:2012年9月4日,被告人萧某将其在深圳采购的文物等古旧物品运到a货代公司,委托该司经理戴某将货物代理出口马来西亚。戴某对被告人的货物检查后分装于编号为mn34、mn35、mn36、mn37四个箱子,并以每公斤3元马来西亚币的价格收取被告人萧某的代理费。后该批货物又由戴某转手他人代理,于2012年9月6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2012年9月8日蛇口海关在对该批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文物一批,后经广东省文物鉴定委员会专家鉴定,在被告人萧某托运的mn35、mn36、mn37三个箱子中查出属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18件,其中馆藏二级文物2件、馆藏三级文物4件。
检察机关就上述事实提交了物证、书证、海关检查记录表、扣押清单、被告人供述、鉴定证书、证言及辩认记录等相关证据,据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萧某犯走私文物罪,要求依法惩处。
法庭判决
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关于鉴定意见存疑的辩护意见,并在判决书中载明:“被告人萧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书,不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经查,该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并由此作出了对被告人较为有利的判决。因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书形式违法,且内容与之前鉴定意见相互矛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被查获货物中包括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18件,其中馆藏三级文物5件,并判处被告人六年,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有较大出入。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大家看了上面有关走私文物罪刑事判决书范文,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进行修改,以上就是有关走私文物罪刑事判决书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还有有关非辩护词范文的相关法律咨询,欢迎咨询庭立方的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