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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异议规定

发布时间:2017-10-31 17:12:43

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可以按地域管辖,也可以按级别管辖,对于级别管辖有相应的规定,那么级别管辖异议规定是什么,关于级别管辖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级别管辖异议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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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异议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特别提示〕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的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出台法律对级别管辖异议作了规定。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级别管辖异议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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