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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的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17-11-02 18:36:43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非法拘禁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违法犯罪行为,那么如何构成非法拘禁,关于非法拘禁构成情形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非法拘禁构成情形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6.jpg

一、非法拘禁认定标准

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 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 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 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二、非法拘禁他人怎么处罚

从司法实践看,非法拘禁他人时间较长的;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很坏影响的;非法拘禁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如果非法拘禁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要指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因债权债务纠纷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应视为非法拘禁,不能以绑架勒索罪论处。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构成非法拘禁要符合相应的条件。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非法拘禁构成情形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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