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判处法定刑以下刑罚,必须履行相应程序,那么法定刑以下核准程序是什么,关于法定刑以下核准程序规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法定刑以下核准程序规定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法定刑以下核准程序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实行逐级报请制度
1、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并按照《解释》第268条第(1)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上诉或者抗诉合理的,应当依法改判。改判后仍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的,仍需按照《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68条第(1)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任何一个法院都有否决权
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的处理
1、予以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之下判处刑罚的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
2、不予核准
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有相应的核准程序。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法定刑以下核准程序规定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