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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

发布时间:2017-11-07 16:36:43

“故意毁坏财物”入罪主要是因为其犯罪主体主观上的故意,以及侵犯了他人财产对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那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是什么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相关知识供您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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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刑法有关规定处理。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刑法分则第2章有关罪名论处。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特殊客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盗窃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不仅仅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还包括一些特殊的客体,如公用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综上,庭立方小编就将故意毁坏财物罪客体的知识给大家分享到这里,大家对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有其他疑问的话,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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