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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何时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7-12-08 18:48:53

公诉案件中,很多人以为有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为受害人伸张正义,就不需要被害人自己去作为了。其实被害人除了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有知情权和监督权。被害人可以出庭,指控犯罪嫌疑人。主动作为,为自己的权益出一份力。关于被害人何时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这方面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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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被害人,是指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而狭义的被害人,是指在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中,以个人身份参与诉讼,是当事人之一,并与检察院共同行使控诉职能的人。

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如下:

1、被害人有权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或控告。

2、对不立案的决定不服,有权申请复议。

对侵犯其合法权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惩罚犯罪,保护其合法权利。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3、有权依法对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检察院对于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立案的案件而不立案的,可请求检察院予以法律监督。

4、对不起诉的决定有权依法提出申诉。

被害人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7、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辩论。

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8、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判决提出抗诉。

被害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9、有权对已生效的判决提出申诉等。

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的,被害人有权提出申诉。

10、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被害人。如果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11、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和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12、申请回避。

13、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保护。

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

被害人是受害者,可能不太愿意再次去面对遭遇的悲剧,如果是这样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只有勇敢作为才可以变被动为主动,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给罪有应得的人应有的惩戒,也是对自己的一种交代与安慰。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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