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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决定逮捕和审查起诉的期限

发布时间:2017-12-12 13:24:53

很多人可能会有同样的疑问,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在一起刑事案件的整个过程中做出批捕、决定逮捕以及最后的审查起诉的各个程序所需要的期限都是多久呢?有没有针对每个案件特殊情况的相关规定的呢?庭立方小编今天为你做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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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决定逮捕和审查起诉的期限: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的期限刑诉第69条第3款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次日起7日以内。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决定逮捕的期限刑诉第134条自执行后的次日起10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日至4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刑诉第138条自接到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后次日起1个月以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刑诉第140条第3款自接到补充侦查通知书后的次日起1个月以内。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综上所述,这个问题并不是很难,只要查阅相关的法律条文的规定即可。同时我们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应该遵循相关的期限规定。如果还有其它需要更加深入了解的信息,庭立方有着经验丰富的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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