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可能会有同样的疑问,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在一起刑事案件的整个过程中做出批捕、决定逮捕以及最后的审查起诉的各个程序所需要的期限都是多久呢?有没有针对每个案件特殊情况的相关规定的呢?庭立方小编今天为你做出解答。
批捕、决定逮捕和审查起诉的期限: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的期限刑诉第69条第3款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次日起7日以内。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决定逮捕的期限刑诉第134条自执行后的次日起10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日至4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刑诉第138条自接到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后次日起1个月以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刑诉第140条第3款自接到补充侦查通知书后的次日起1个月以内。
法条链接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综上所述,这个问题并不是很难,只要查阅相关的法律条文的规定即可。同时我们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应该遵循相关的期限规定。如果还有其它需要更加深入了解的信息,庭立方有着经验丰富的,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