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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自首的主体范围如何规定

发布时间:2017-12-18 09:36:53

犯罪的人那么多,我们的人民警察要抓住他们也是具有很大的难度,可就是有一些犯罪嫌疑人良心发现,认识自己的错误后,去归案自首,这对于人民警察的工作有很大的帮助。那么,特别自首的主体范围如何规定?庭立方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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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自首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一规定从立法上放宽了自首的成立条件,扩大了自首的适用范围,是对自首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与一般自首应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两个成立要件相比,以自首论的成立条件只需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即可。

特别自首的主体范围

依照《刑法》和《解释》的规定:以自首论的主体范围,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专指因刑事犯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处罚的人身自由受限的人。所谓强制措施,是指逮捕、刑事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拘传。同时,对于在侦查中受到依法传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符合以自首论的主体范围。所谓正在服刑,是指人民法院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对犯罪分子正在执行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对于被判处拘投、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假释期间、监外执行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符合以自首论的主体范围。

通过上述材料介绍后,我们可以知道,我国法律对于自首这一行为是鼓励的,执行“坦白从宽”的处罚方式,特别自首更是如此。相信大家看完上述材料后,大家对特别自首的主体范围已经有所了解,如果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疑问,请咨询庭立方的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分析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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