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首又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那么特别自首到底指的是什么?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特别自首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总则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一般自首(或称典型自首),第二款规定了准自首(又称非典型自首、特殊自首、“余罪”自首);同时,在分则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又特别规定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人”、“行贿人”、“介绍贿赂人”三类行为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犯罪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特别自首的情形:
1.行为人在犯罪后被追诉前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罪行,则其行为既符合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也符合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属于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的竞合,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成立特别自首。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若如实供述了其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追诉的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并且该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则其行为既符合准自首的成立条件,也符合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属于准自首和特别自首的竞合,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成立特别自首。
综上,特别自首是指刑法总则中规定的特殊自首以及对于贿赂型犯罪中自首的特别规定,特别自首有其具体的适用情形,需要具体分析。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特别自首的相关知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刑事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