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在法庭开庭审判的依据,而证据的形式多种多样,有一些证据本身是非常脆弱易毁的。那么,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当事人应采取什么措施?庭立方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学习。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从三十七条可以看出,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对立案工作进行调查过程中遇到特殊、紧急情况时所采取的一项证据保全措施,它在实施时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必须是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实施;
(2)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须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批准;
(4)登记保存的物品是须是与违法行为直接关联的证据;
(5)对采取保全的物品进行登记。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为获取证据的一个重要途径,在行政处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在行政执法部门日常执法中使用频率也比较高。
通过上述材料介绍后,我们可以知道,当证据可能会被销毁的时候,可以先登记保存,之后在作出决定。相信大家看完上述材料后,大家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要采取什么措施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已经有所了解,如果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疑问,请咨询庭立方的律师,他们会为你们进行专业的分析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