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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供后能否成立自首

发布时间:2017-12-19 12:12:53

人心莫测,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而有一些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出卖他人,诬陷他人不在少数,而在法庭这样公平公正公开的场所也有人诬陷犯罪嫌疑人。那么,翻供后能否成立自首?庭立方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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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翻供

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推翻、改变原来所作的认罪供述的行为总称。从性质上讲,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原作的有罪供述的自我否定。通俗的来讲就是推翻原来的供词。它包括否认型翻供和辩解型翻供两种形式:

1、认型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部或部分地推翻原供认的犯罪事实;

2、辩解型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不否认事实,但提出一些足以影响犯罪成立的新辩解,这些辩解事实上已导致原供的改变。

翻供后能成立自首吗

实践中常常发生这样的情况,即有的犯罪行为人主动投案后,在前一诉讼阶段尚能如实供述本人的罪行,但在随后的诉讼阶段,如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等,由于畏惧严厉的刑罚或者受到他人不当教唆等原因,思想上又出现反复,以致又推翻原来的供述。对于这种情况,只要其他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指控的犯罪行为的,就应当对其定罪处罚。但行为人先前的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则有不同意见。

原则上只要行为人在任一诉讼阶段有推翻原供、拒不承认本人罪行行为的,即不应以自首认定;只有行为人在整个诉讼阶段自始至终如实供述本人罪行的,方可以自首认定。因为行为人只要有一次翻供行为,就表明其并没有悔罪之心,其主观恶性并没有真正消除或者减弱,对其从轻处罚的法律基础已经消失。

另外,司法机关还得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挖掘搜集其他证据来证明行为人犯罪的成立,因而自首的客观效果亦不复存在。鉴于行为人先前的供述行为没有保持必要的延续性,其积极效果已被其后的翻供行为所抵销,因此,自然就没有适用自首的余地。行为人翻供后,司法机关经过侦查,没有找到其他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而行为人重新又如实供述的,则仍应认定为自首。

通过上述材料介绍后,我们可以知道,相信大家看完上述材料后,大家对翻供后成立自首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已经有所了解,如果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疑问,请咨询庭立方的律师,他们会为你们进行专业的分析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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