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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发布时间:2017-12-21 12:24:53

随着经济全球化,各个国家的联系日益密切,强调普遍管辖权在国际社会中显得越来越重要。那么,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普遍管辖权具体包含了哪些内容呢?对我国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呢?庭立方收集了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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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含义

普遍管辖是在突破地域、国籍、利益保护联系基础上形成的,本身具有很强的国际性,在界定普遍管辖原则的问题上,理论界 存在三种不同视角的理论概括:其一是指从国内刑法确定普遍管辖权的范围角度对普遍管辖原则所作的传统解释,认为犯罪行为不论发生在何地,也不论指罪犯的车 籍所属,国家都有权根据国内公诉法对该罪行加以追诉;其二是指西方传流国际法理论以犯罪是文化界的连带性的观念为基础所作的解释,认为普遍管辖原则是一切 国家对侵害其保护的超国家的文化利益的犯罪行为,不问罪行发生于何地及犯罪人国籍如何,均可适用国内公诉;其三是从现代国 际法的规定出发,认为普遍管辖原则应严格限定于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主张无论是国内公诉法的角度还是从传统国际法的角度理解普遍管辖原则的观点存在不足, 笔者赞同第三种角度的界定,国际刑法中的普遍管辖是指,针对国际罪行,不论犯罪地、犯罪国籍如何,只要能实现实际控制,各国有权根据国内公诉对犯罪分子加 以管辖。理解普遍管辖原则,首先需要澄清三个问题:

实际控制是指普遍管辖原则适用的前提,按照一般刑事管辖原则,对于与罪犯逮捕地在地域、国籍、受害人等方面无任何关系的犯罪人,罪犯实际控制地法院则无权管辖。但普遍管辖原则适用弥补这一缺漏。对于国际罪行,只要在其领土上能够实现对该罪行实施者的控制,不论犯罪人是否具有本国国籍,不论犯罪行为是否在国内,也不论受害者是否本国公民,实际控制罪犯的国家都有权对该罪行提起诉讼并做出裁决。

国际罪行是指以国际条约的形式明确规定的、危害国际的犯罪行为。国际罪行不同于国内犯罪,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要件上表现为故意, 客观要件为实施了危害国际共同利益而为国家条约禁止的行为。这种犯罪由于违反了国际的共同利益,因此被称为国际法上的犯罪行为,所有国家逮捕和惩办这种犯 罪○1。国际罪行的实施,不仅是针对某个国家,某类组织,某个自然人 的犯罪,而且同时对全世界人民的共同利益形成侵犯、构成对整个人类的安全和秩序的破坏。由于各国参加的条约范围不同,在其所参加公约中是否存在保留条款亦 有差异,这种差异从而导致对国际罪行在不同国际刑法中确认范围的差异。

国内公法是指实际控制国际罪行实施者的国家对其追诉和惩罚适用的法律依据。

二、在人道主义领域的作用

普遍管辖权在有效执行国际人道法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负有防止有罪不罚并将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犯罪人绳之以法的首要责任。如果这类犯罪是由其国民实施的、在其境内实施的或者在其管辖之下,各国就有义务予以调查和起诉。如果国家不能够或不愿意起诉在其境内或管辖之下被指控的犯罪人,而国际法庭又不能实施管辖时,就应由其他国家行使普遍管辖权,为保证问责和解决有罪不罚这一缺陷提供一个辅助性的基础。1949年《日内瓦公约》和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确立了对那些构成严重破约的违法行为的普遍管辖权。其他国际文件,诸如《保护文化财产海牙公约》(1954)及其《第二议定书》(1999)、《禁止酷刑公约》(1984)、《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06)等,同样承认各国必须主张普遍管辖权以起诉包括在武装冲突期间实施的严重违法行为。根据习惯国际人道法,国家可以对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期间实施的战争罪行使普遍管辖权。综上所述,普遍管辖权是我国在国际社会保障自己合法利益的一项基本权益,不容侵犯。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普遍管辖权的知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刑事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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