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复字[2007]6号
江苏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无运输备案证明承运易制毒化学品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苏公通[2007]23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由货主向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这里所称的“货主”指货物的所有权人。
二、对无运输备案证明承运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经过许可或者备案货主委托承运人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而承运人未全程携带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对承运人进行处罚。
(二)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对货主进行处罚;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对承运人进行处罚。
公安部
2007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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