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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主体

发布时间:2018-01-05 18:36:53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确定的正确与否决定整个事故调查处理能否顺利进行。确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是事故调查极其重要工作,对于事故调查处理具有方向性的指导意义,是事故调查处理的关键环节。那么,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怎么确认呢?接下来,庭立方小编为您提供相关介绍,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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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责任主体的确定:

事故责任主体即事故责任者,是指未履行法定义务、实施了相关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和事故报告、救援、调查处理负有责任并应受法律制裁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应受责任追究的事故责任主体主要有四种:

(一)事故发生单位。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依法应当履行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义务;因其违法造成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发生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负有报告、救援和接受调查的义务。据此,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作为独立的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二)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不仅要追究事故发生单位的责任,还要对其有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包括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对生产经营活动负全面领导责任、有主要决策指挥权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负有直接领导、管理责任的有关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

(三)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实施违法行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负有责任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负有责任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对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如果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其承担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事项出具虚假证明,视其情节轻重,将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以上是庭立方小编为您提供的关于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方面的相关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确定涉及《安全生产法》、《刑法》、《合同法》等多部法律法规,更涉及多种类型的具体情况,这对于经常从事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的安监人员是一项急需明确和梳理的重要业务知识。如果您对安全事责任主体还有相关问题,可以向庭立方刑事律师提供您更加详细的情况,确保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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