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工具罪属于危险犯,即实施了破坏行为之后,同时造成了一定的危险,危及到了公共完全的话,那这样的行为就是可以认定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对于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实践中需要作出相应的认定才行,那究竟怎么对破坏交通工具罪认定呢?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怎么对破坏交通工具罪认定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交通工具不但给铁路、公路、水上、空中安全运输造成严重威胁,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也危及广大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法此对汽车应作广义解释,包括用于交通运输的拖拉机在内。但破坏耕种用的拖拉机,不危及交通运输安全,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论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并且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破坏交通工具只要达到足以使之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本罪的既遂。一般而言,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或者毁坏的危险,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判断:
1、要看被破坏的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期间。所谓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不仅包括正在行驶或者飞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招经过验收,在交付使用期间,停机待用的交通工具。
2、要看破坏的方法和部位。一般地说,只有使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或者用其它方法破坏交通工具的重要装置部件,才足以造成车翻、船沉、航空器坠落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破坏行为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泄愤、邀功请赏或嫁祸于人而蓄意制造事故,出于贪利而盗窃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件,出于流氓动机故意捣乱破坏等。无论出于何种个人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虽然我国对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最高刑为,但其前提条件是要造成严重后果,并综合考虑犯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体情节等因素,从而进一步确定量刑标准,以使罪刑相适应。关于破坏交通工具罪认定的内容,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