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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定义

发布时间:2018-01-09 15:36:53

在我国,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情节严重是犯罪行为,那么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定义是什么,关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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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定义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关于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侵害不特定人人身安全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是指非法携带以火药为动力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军用和非军用枪支及弹药。

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是批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单刃刀、三棱尖刀等;

危险物品,是指雷管、炸药、鞭炮、汽油、酒精、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等易燃易爆和具有放射性的镭、铀等危险物质及硫酸、硝酸、盐酸、砒霜等腐蚀、烧勺和剧毒物质。

二、构成要件

犯本罪,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携带上述物品;

二、行为人必须携带上述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进入公共交通工具;

只有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对于情节显著轻微,携带数量很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则不宜认为构成本罪。本罪属行为犯,只要行为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了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一达到情节严重,即可构成本罪,其并不以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为构成必要。倘若发生其他后果,如爆炸、火灾等,则应依其主观的内容以他罪如爆炸罪、过失爆炸罪、放火罪失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论处,非法携带的行为则不再单独构成其罪。

本罪危害的是不特定人和物,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的管理办法。

构成本罪的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他既可以是中国籍公民、也可以是外国籍公民,还可以是无国籍公民,只要行为人携带了上述物品之一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又不听劝告交出统一管理,造成严重后果,即构成本罪主体。

构成本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携带的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会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特定人或物的损害而携带并不听劝告按规定处理。

三、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要受到法律追究。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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