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引起火车、汽车、电车等遭受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可能涉嫌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当然,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根据规定,则不能构成本罪。也就是说,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区分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那么,本罪所称的“严重后果”是什么意思?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
一、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指什么
(一)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引起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大型现代化交通工具。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遭受破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种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行为人不谨慎,无意中造成交通工具的破坏。
3、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二、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怎么判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指什么
(一)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概念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是指过失损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倾覆或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一种以交通设施为侵害对象的过失。
(二)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的显著特征。
2、犯罪客观方面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损坏上述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己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这种严重结果。
值得一提的是,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本罪的成立,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必要,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是犯罪;第二,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过失,出于故意或者没有罪过心态的,也不会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对于这两点,一定要严格把握。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