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是违法犯罪行为,那么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定义是什么,关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构成要件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构成要件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定义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是指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国家正常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国家关于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禁止性管理规定。
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对是否具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主观故意,笔者认为可参照《办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根据立法原意,是要从严打击该类犯罪,因此笔者认为只要明知是走私,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该类货物、物品是被国家所禁止进出口,均可认定其具备本罪的主观故意要件(对走私对象发生错误认识,不影响本罪构成,可在量刑上体现不同)。但应排除以下情况:由于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特定企业在取得批准后,在特定时期可以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该种情况下如只是偷逃应缴税款的,可按偷税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三、条文
《刑法修正案(七)》第一条: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构成要件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