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辩护律师有调查取证权利。也有人反驳说,辩护律师不应有调查取证权利。两方都是各有各的伦理。因此,此事件至今都备受争议。那么辩护律师是否应该享有调查取证权利呢?庭立方小编就此翻阅相关的案例以及资料,并整理出以下内容:
辩护律师有调查取证权利
调查取证权利是指辩护律师经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作证。根据刑诉法第36条规定与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享有调查取证权利。自案件起诉起,可查阅本案的诉讼文书以及资料,以及与在押辩护人会见。
有关法律知识: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经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总而言之,辩护律师在有关刑诉案件中,辩护律师应享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国家有关部门更应尽最大的能力协助律师对有关案件的调查取证,这不仅是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有更深的了解,更是法官对案件的判断能力的提升。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全部内容。如果您还有任何的疑问或者需要帮助,欢迎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