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是法定的机关,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过来的刑事案件,是需要进行审查起诉的。满足提起公诉条件的,需要提起公诉。提起公诉需要有事实条件和证据条件,需要达到一定的证明标准。那么,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是什么呢?庭立方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
我国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文字表述,还出现在修改后刑诉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之中(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和修改后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之中(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
检察官在判断是否存在提起公诉的充足证据时,必须要考虑以下几个事项:首先,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证据是否有可能不被法庭采用,以及该证据对证明犯罪事实证明力的大小。其次,证据是否可靠。包括证据的准确信和完整性。再次,证据的可信性。证据是否存在某种瑕疵以至于削弱证据的可信度。通过综合考量相关的证据材料,检察官认为对刑事案件的指控已经达到了“现实定罪可能”的程度,并且在起诉确实能够保障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检察官才能够对提起刑事指控。
刑事诉讼是以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通过证据逐渐还原事实的方式形成对案件的认识过程。证明的程度受到两方面的制约:第一,实物证据的收集情况。有些证据在初次收集中并没有被发现,随着时间的流逝甚至可能会毁损、灭失,当然也有可能在补充侦查中得以发现并收集。第二,言词证据的真伪性和准确性。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是建立在亲身感知的基础上,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包括证人受到威逼、利诱、记忆模糊、立场倾向(特别是被害人的陈述)或语言表达等,可能会导致证明受到影响,需要结合其他相关的证据予以印证。
法律依据:《》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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