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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的诉讼代理

发布时间:2018-02-02 08:36:53

在面临刑事案件诉讼中,并不是每一个人都具有为自己你辩护的能力,说不定有一些人还会掉进对方辩护律师的圈套中,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那么,公诉案件可以申请诉讼代理吗?被告人又如何委托诉讼代理人呢?庭立方收集了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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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委托手续参见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2、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其他法律帮助。

3、公诉案件被害人和代理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收到出庭通知的,代理律师有权要求法院更改开庭日期。

法院已决定开庭而不通知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出庭的,代理律师有权要求法院依法通知,保证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出庭。

4、代理律师应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了解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如果案件涉及被害人的隐私,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

5、代理律师应告知被害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并协助被害人行使此项权利。

6、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应依法指导、协助或代理委托人行使以下诉讼权利:

(一)陈述案件事实;

(二)出示、宣读有关证据;

(三)请求法庭通知未到庭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

(四)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发问;

(五)对各项证据发表意见;

(六)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被害人提出的威胁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的发问提出异议;

(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八)必要时,请求法庭延期审理。

7、在法庭审理中,代理律师应与公诉人互相配合,依法行使控诉职能,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辩论。代理意见与公诉意见不一致的,代理律师应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独立发表代理意见,并可与公诉人展开辩论。

8、休庭后,代理律师应告知委托人核对庭审笔录,补充遗漏或修改差错,确认无误后再签名或盖章。

综上所述,被告者有权申请诉讼代理人,请他们为自己辩护,发表对对方证据的反驳意见。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公诉案件中诉讼代理的知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刑事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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