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的,可能涉嫌犯。构成本罪,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如果不是出于故意而是过失心态,则不构成本罪。另外,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三种行为只要实施一种,就构成本罪。那么,什么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究竟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如何处罚?下面,庭立方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一、什么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一)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概念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方面
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多少年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成立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本罪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如果不是出于故意心态,则不是犯罪;其次,本罪所称的“容留”,是指为卖淫者提供场所;最后,“引诱”、“容留”、“介绍”这三种行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便足以成立本罪,实施其中两种以上的,也不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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