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是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一致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所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那么执行部门(也就是公安机关)是否可以提请复议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公安机关对不起诉的异议的内容,具体如下: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的异议
不起诉决定是指,在查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具有法定其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所作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这就是公安机关对不起诉的异议。
有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当另行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综上所述,根据刑诉法第144条规定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的第297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有异议的,可在7日内提请复议。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全部内容。如果您还有任何的疑问或者需要帮助,欢迎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