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走私普通物品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应以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达到较大为标准。那在司法实践中,要如何了解销售走私物品犯不犯罪的问题,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要如何认定走私普通物品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其对象是除武器、弹药、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固体废物以外的一切货物与物品。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枪弹等违禁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并且本罪在犯罪目的上是牟利。
走私普通物品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属结果犯。依本法规定,本罪的起刑点为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这是区分与罪的界限。
相对以特定对象的如走私淫秽物品罪等而言,本罪行为更为复杂。如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关税,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往境内销售牟利的变相走私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则应认真分析其构成条件,只有同时符合下列几个条件的才可能认定为构成其罪:
1、由于牟利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物品;
2、销售行为未经海关批准;
3、未补缴应缴税额;
4、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补缴的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上面的4个条件如有一个或多个不能成立,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如虽然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补缴了关税的;虽然未补缴关税但是在海关批准下才在境内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货物的;或者既未经过海关批准又未补交关税,且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不是出于牟利的;等等,就都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
(二)本罪与其他走私罪之界限
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不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对象是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淫秽物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和物品。而其他走私罪的犯罪对象均为特定。随着实践的发展,单个走私罪的增加,本罪的犯罪对象将进一步缩小。
认定走私普通物品罪其实是很重要的,因为关系到是否构成该罪的问题。应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则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实行数罪并罚,上面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