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有人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不是把安全事故分为四个等级了吗?一般安全事故为什么构成重大安全事故罪呢?这不是相互矛盾了吗?小编听完也是无言以对,为啥呢?请听庭立方小编为您一一道来:
一般安全事故为什么构成重大安全事故罪
一般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一般的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下列四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规定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这就表明,在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时,死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符合重大安全事故犯罪特征的,构成重大安全事故罪。
有关法律知识:
《》第一百三十四条 【】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开头老兄能问出这样的问题,实属是钻牛角尖。因为在司法实践中,部门人员常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简称为生产安全事故。安全事故与其分类下的一般事故虽有相同,但其含义有很大的差别。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全部内容。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