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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的共犯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2018-02-20 15:36:13

单位犯罪的处罚主要遵循两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的原则,同时,单位犯罪因其比自然人犯罪的入罪标准高,处罚轻,而成为刑事辩护的一个重要思路。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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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的共犯如何处罚

在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场合,单位犯罪的起刑点数额通常较高,所设置的法定刑大多较轻。例如,《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个人犯罪的起刑点数额为5万元,单位犯罪的起刑点数额则为25万元;个人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单位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则为15年有期徒刑。由此产生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定罪时以哪一数额为准?量刑时适用哪一法定刑幅度?抑或犯罪单位与个人各自适用相应的起刑点数额或量刑幅度是多少?举例而言,某单位走私普通货物价值1000余万元,并与报关员王某勾结,王某在该单位走私时给予了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被告单位系主犯,被告人王某系从犯。如何对被告人王某适用法律,曾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被告人王某应当适用单位犯罪的法定刑,以保持主、从犯在处刑上的协调性。否则,需以个人犯罪论处,在逻辑上被告人王某就有可能被判处超出15年有期徒刑的刑罚,甚至被判处死刑。这种主、从犯的刑罚轻重倒置的裁判结果显然是不公正的。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不是犯罪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故不能适用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法定刑。也就是说,对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主体予以宽宥处罚有其特定的适用对象,非犯罪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不能适用。不难看出,当一个共同犯罪案件中出现两种以上犯罪主体,且定罪处罚标准各不相同时,确有必要认真研究定罪量刑标准取舍的合理性。

参考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罪适用法律的一般原理,结合对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适用法律的特殊性分析,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适用法律标准的取舍问题,应当以主要实行犯的定罪处罚标准为基点,区分三种情况实行区别对待:

1.在单位为主实行犯罪,个人起次要或帮助作用的场合,定罪量刑均应适用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如上述单位走私犯罪案例,对于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应当与主犯一并适用单位犯罪的法定刑,以保持主、从犯处刑上的相互协调。如果以被告人王某不是犯罪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为由,排斥对其适用单位走私犯罪的法定刑,其理由是不尽充分的。在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罪时,对无身份者以真正身份犯罪定罪处刑并无疑问。同理,对犯罪单位外的共犯人王某适用单位犯罪的法定刑,实践中也不致造成量刑失衡。在起刑点数额适用方面,如果单位的主要实行行为因尚未达到犯罪的起刑点标准而不构成犯罪,那么,对于起次要或帮助作用的个人行为,也应当认定为不构成犯罪。因为,依据刑法上的当然解释原理,当重度危害行为(即共犯中的主要实行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同类轻度危害行为(即共犯中的次要实行行为或帮助行为)也应当当然地解释为不构成犯罪。

2.在个人为主实行犯罪,单位提供帮助或便利条件的场合,如个人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犯罪,单位仅仅出借部分犯罪资金或账户的,此时,在共同犯罪中,个人为主犯,单位为从犯。由于犯罪单位无法适用个人犯罪所对应的人身自由刑或生命刑,而适用单位犯罪的法定刑一般也不会加重犯罪单位中责任人的刑罚,故应当对犯罪单位和个人分SU适用各自相应的法定刑。如果个人为主实行的犯罪尚未达到相关单位犯罪的起刑点数额的(如个人走私价值24万元的普通货物),则只能追究主要实行犯个人的犯罪责任,对提供帮助或便利条件的单位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同理,单位为主实行走私24万元普通货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作为轻度危害行为的帮助走私24万元普通货物的行为,当然也不构成犯罪。

3.在单位与个人共同实行犯罪,主次地位难以区分的场合,如单位与个人共同出资、共同实行走私普通货物犯罪并按比例分成,此时作为共犯的个人不能适用单位犯罪的法定刑,作为共犯的单位也不能适用自然人犯罪的刑罚,而只能各自适用相应的法定刑。由于有些犯罪中单位与自然人各自对应的法定刑相差悬殊(如上述走私普通货物罪中单位与个人对应的法定最高刑),因此,适当注意犯罪单位中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与作为共犯的个人在量刑上的平衡是十分必要的。在犯罪起刑点数额适用上,如果共同实行的危害行为仅仅达到个人犯罪的起刑点数额,则只能依法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但从处罚平衡的角度考虑,对该种被告人应适当从宽处罚;对于共同实行危害行为的单位,因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应建议有关主管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犯罪分子刑罚的轻重,应当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单位犯罪也不例外,我国对单位犯罪实行的是以两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所以,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绝大多数是采取两罚制,也就是对单位处以罚金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自由刑或罚金和没收财产。对单位判处罚金的,采用的是无限额罚金,也就是对罚金的具体数额未加以明确规定。

以两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的理由

为了表明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全面否定(既否定单位,又否定作出决策行为和实施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刑法采用两罚制,对单位和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作制裁,以遏制犯罪。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只要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就可了,而没有必要再对单位进行处罚。这是因为有些犯罪虽然是以单位的形式实施的,但实际上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个人的行为上,如果个人不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也就不会产生这种危害的结果。所以,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在我国《刑法》分则中对于有少量条文规定了在单位犯罪中,只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对单位不适用刑罚。

对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与自然人的处罚类型

对单位,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根据单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情节、手段以及被处罚单位的执行能力等具体情况,酌定考虑适用罚金的数额。对于一次性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还可以判令其分期缴纳。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刑罚时,主要是以自由刑为主,当然也有适用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在适用自由刑时,大部分与个人犯罪的刑罚相同,一部分低于个人犯罪的刑罚。

单位犯罪中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比自然人犯罪的处罚轻

对于自然人和单位都能够构成的犯罪,我国刑法在刑事制裁上是有差异的,往往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要重于对单位犯罪的处罚,这体现在最高刑、追诉标准、量刑幅度等多个方面。

例如在行贿罪中,我国刑法对自然人行贿罪的处罚就重于对单位行贿罪中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首先,在最高刑上,根据刑法规定,对自然人触犯行贿罪的处罚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对单位行贿罪情形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最高则是五年有期徒刑。

其次,在立案标准上,单位行贿罪的立案标准远高于自然人行贿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自然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立案查处;或者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等四种法定情形之一的亦应立案查处;甚至在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情况下,如果行贿人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亦应追究行贿人的刑事责任。而单位行贿罪的要求则是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查处;或者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具有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等四种法定情形之一,才应予立案。

再次,在量刑幅度上,对自然人犯行贿罪的,根据情节分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三档;而单位行贿的情况下,只有情节严重的情形才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总体上来看,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要轻于自然人犯罪。这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辩护思路。

在单位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一般被发现,那么既要对单位进行处罚,同时也要对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进行刑事处罚。这就是单位犯罪的双罚制。但并不是所有的单位犯罪都会进行双罚,这点还请各位多注意。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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