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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侮辱诽谤管辖规定

发布时间:2018-02-22 15:00:13

在当今社会,网络的发展越来越迅速,对于现在的人们来说很多人都会使用各种社交网络进行社交,在社交之余还会对各种人进行讨论。那么,网络侮辱诽谤的管辖在哪里呢?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2.jpg

网络侮辱诽谤管辖

1、网络行为的目的地。

2、网络犯罪行为实施地。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网络诽谤罪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满足之后才能确定网络诽谤罪立案管辖地在哪里。

诽谤的构成要符合下列要件:

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a、行为人必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诽谤。

b、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自诉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不构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

1.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

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网络的发展给了人们很大的帮助,便利,但对于由于其约束的问题,大家也要多加了解,避免出现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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