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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Z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四川卓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吕灵兮律师为其辩护,检察院不予批准,证据不足直接释放

发布时间:2024-08-16 16:30:01 浏览:1637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105号

案情简介

z某帮助y某公司找到网络贷款公司贷款,因y某公司所贷得的款项中有50万资金系涉诈资金,账户被冻结。z某被公安叫到成都问话后,被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拘留。

辩护思路

首先,从主观上看,Z某并不明知深圳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其也不具有审查资金合法性的义务,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

其次,从客观上看,y某的公司存在真实的贷款需求,是其主动找z某帮忙贷款。深圳贷款公司也是主动找到z某说可以贷款。实践中存在大量的网络房贷公司,z某有对深圳贷款公司的营业执照进行审查,已经尽到了一般公民的注意义务。z某的行为是帮助寻找贷款渠道,不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

因此,无论是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z某均不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可能无罪。

办案过程

2024年7月20日 接受家属远程委托。

2024年7月22日 拿到委托手续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z某了解案情。

2024年7月23日电话与承办民警预约当面沟通时间,去派出所交委托手续、与民警沟通并提交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在承办民警拒绝接收《取保候审申请书》和委托手续后,通过拨打12345和前往四川某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的监督申请维权。

2024年8月1日再次邮寄《取保候审申请书》给派出所。

2024年8月2日会见当事人告知案件进展、安抚情绪,接到维权成功的电话时拜托某区人民检察院帮忙转交《取保候审申请书》。

2024年8月9日电话联系某区人民检察院确认案件进入审查批捕阶段,获得检察官的联系方式,电话预约当面沟通的时间。

2024年8月12日前往某区人民检察院交《立案监督申请书》、《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并与检察官沟通本案的相关意见。

2024年8月15日,z某因证据不足被直接释放。

办理结果

证据不足直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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