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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不立案处理

发布时间:2018-03-23 14:36:13

我国现在的治安是越来越严,有时候甚至去地下商城买衣服也是有穿警服的人维持治安,管理也是越来越严的,只要是进了派出所的,基本上都是要做笔录,严重的也是要立案的。如果发现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是需要立即报警的,那么如果报警不立案会怎么处理,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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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不立案处理

控告人收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书,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一、申请复议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书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请书中要讲明应当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要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二、申请复核

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对上一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三、向检察院投诉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投诉。

检察院有权利要求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院的通知后七日以内,对不予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书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仍认为不应当立案,检察院认为应当立案的,检察院有权力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收到检察院通知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1)公安机关发现了犯罪事实;

(2)公安机关发现了犯罪嫌疑人;

(3)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可以向检察院提出,要求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根据六部委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在上述时限内公安机关没有说明不立案理由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如现有材料证明确属应当立案侦查的,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

对于报警不立案处理的问题,小编已经整理出来了,如果是依法不构成立案就会不予立案决定书,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如果是构成立案但是不立案的,就可以向上级举报不作为,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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